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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学生,根据《普通高等技工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优秀班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第三条 “优秀班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年评选一次。优秀班干部、三好学生、在同一学年不可重复获得。评选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评选条件和评审程序严格考核,宁缺毋滥。

第二章 优秀班干部、三好学生评选

第四条 优秀三好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社会责任感强。思想积极上进,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能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热爱劳动,讲究卫生,勤俭节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守信。

(三)学习态度端正,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评选年度内必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努力提升各项综合素质;自觉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

第五条 优秀班干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四条的规定。

(二)评选年度内基本素质测评和课程学习成绩以及实践创新能力均位列本班前 50%。

(三)积极主动地开展班级工作,认真完成班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组织管理、协调合作的能力。

第六条 三好学生和优秀班干部名额不超过本班学生总数的 10%。

第七条 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由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推荐,报学生科审核,由学校批准。

第八条 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在每年 5-6 月份进行评选。

第三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第九条优秀学生干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热爱劳动,讲究卫生,勤俭节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守信。

(二)学习态度端正,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评选年度内必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成绩优良。

(三)在自己所担负的工作中,坚持原则,积极主动,勇于开拓,具有创新精神;作风正派,团结同学;

(四)有一定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很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五)在评选学年内担任学生会,广播站,图书馆,国旗队,教官团,主要学生干部均可参加评选

第十条优秀学生干部每年评选不得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 30%。

第四章奖励与表彰

获奖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