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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维护社会和学校的安定团结,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严肃纪律,从严治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违纪性质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二条:留校察看处分,察看一般以一学期为期限,在察看期间,不再重犯类似错误或新的错误,可继续保留其学籍,有立功表现者,可解除处分,没有悔改表现或犯新的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或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观看、传播反动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者;或传播国外电台反动言论者;或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组织者;或组织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受司法部门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徒刑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凡参与走私、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和藏匿、吸食毒品者,给予勒今退学和开除学籍。

第五条:凡受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 1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拘留审查,罚款在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罚款在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罚款在 500 元以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所犯错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态度不好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价值 50 元以下者,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价值 50 元以上 150 元以下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三)价值 50 元以上者,子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盗窃者提供工具,或进行窝赃销赃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

(五)多次作案,总值在 100 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作案团伙为首分子和组织者或主要参与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窝赃、分赃、销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肇事、打架、伪证、藏匿、提供凶器者;

 (一)在宿舍区、教学区燃放烟花、鞭炮,或带头起哄,往楼下掷物,燃烧物品,经教育愿意悔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重犯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上述行为造成伤人、损害公物或其他事故的,除经济上赔偿损失外,加重一级处分。

(二)不守秩序,恶意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碰触他人的。

(1)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给子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经法医验证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并负责赔偿伤者医药费;

(4)经法医验证他人轻、重伤或死亡者,给予开除学籍,并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策划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子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1)未造成恶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严重恶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涉及刑律的,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子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负责赔偿伤者医药费。涉及刑律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纠集校外人员结伙打架、挑动他人打架、打击报复者,加重一级处分。

(九)妨碍调查人员正常工作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条:违反校规或道德败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道徳败坏,生活作风越轨,情节较轻,经教育后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道德败坏,情节严重或发生不正当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违反有关规定,仿造、涂改证件、证明或学习成绩单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打麻将、赌博、酗酒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严禁学生在校内打麻将(含麻将纸牌)。初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严禁学生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初犯者,视情节轻重及悔改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重犯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邀赌者,从重处分;提供赌具者,给予警告处分;带头收费者以参与赌博论处。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并造成破坏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未经学校批准不准在学生宿舍留宿外来人员。违者给予公开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重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加重一级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而造成失窃等事故者,除负责协助有关部门追回脏物外,加重一级处分;对窝藏社会上不法分子及通辑罪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凡不按时回宿舍就寝,初犯者通报批评,重犯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未经请假、擅自在外留宿者,视情节轻重及悔改表现,给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未经报告、擅自容留客人住宿并造成事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凡超过熄灯时间后返回学校或宿舍,有违纪表现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爬墙外出一次罚款 30 元。如经教育不改者,予以警告处分。多次以上给予记过或勒令停学处分

(二)砸锁或无理辱骂值班人员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值班人员挑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予以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在校内外凡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与异性同宿一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五条:参与色情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在校园公共场所男女举止不文明或有其它不文明行为,不听劝告,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与外国人交往行为有损国格、人格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凡未经允许,随意挪用公物者,视公物价值高低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故意破坏公物或他人财物、损坏花木者,除按价赔偿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破坏价值 100 元(含 100 元)以下,予以警告处分。

(二)破坏价值 100 元以上,200 元(含 200 元)以下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三)破坏价值在 200 元以上,300 元(含 300 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四)破坏价值在 300 元以上,500 元(含 500 元)以下,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五)破坏价值在 500 元以上,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两次犯同类错误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侮辱学校领导、教师及同学者,大型集会、报告会带头喝倒彩、出怪声、吹口哨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因成绩、毕业就业、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对教职工或领导寻衅滋事者,根据错误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予以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条:凡违章用电,擅自拆接电线,使用电炉,或破坏公用电路设施者,除按后勤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赔偿、罚款外,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二)造成学校局部电路短路或火灾损失 300 元(含 300 元)以下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三)引起火灾、损失价值在 300 元以上 400 元以下者,予以记过处分。

(四)火灾损失在 4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五)火灾损失在 600 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因学校停电点蜡烛等不慎引起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火灾损失价值在 300 元以下者,予以警告处分。

(二)火灾损失价值在 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三)火灾损失价值在 600 元以上 900 元以下者,予以记过处分。

(四)火灾损失价值在 9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五)火灾损失价值在 1500 元以上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习、自修、午休、晚休时间在教室、宿舍或教室宿舍附近放收录机、影碟机或弹奏乐器、下棋、打扑克、高声喧哗、吹哨子,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严禁在校内打麻将,违者除没收麻将外,一律记过处分,两次以上记过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四条:在墙壁上踏脚印、打手印、球印、乱写乱画,或在室内、走廊烧火或用电煮食,向窗外、楼下倒水、丢果皮、纸屑或在走廊拨水乱倒剩饭菜,或在宿舍走廊打球、举重等,经教育不改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凡未经学校有关部门许可,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营业性活动,经教育不改者。除按照有关校园管理规定没收其商品和用具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凡将学生证、出人证等证件借给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证件的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弄虚作假伪造证件、证明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凡无故旷课,按《学生考勤规定》给予不同处分。即一个学期中旷课:

1-10 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11-2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1-30 学时者,给子严重警告处分;

31-4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1-50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0 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八条:凡测验、考试(考查)作弊的按《学生考试规定》分别处理,即:期中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期末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凡考试(考查)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叫他人代考或替他人应

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凡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或骗取钱物,情节恶劣者,一律开除学籍;凡未经批准擅自结婚,或以欺骗方法获准结婚者,一律作勒令退学处理;在恋爱中发生两性关系者,这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虽未发生性关系,但行为粗鄙、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或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认错、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态度恶劣者;

(二)故意拖欠处分赔偿者;

(三)曾受本校处分的重犯者;

(四)对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五)有多种违纪行为者。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交代问题。

(二)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学期内有明显进步,可解除留校察看;对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者,可参照以上原则执行,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条例没有列举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款条例》执行处罚。

(四)凡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条例》者,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五)凡受留校察看的非毕业班学生,该学年操行评定按不及格论处;毕业班学生,作结业论处。

(六)凡受纪律处分者,当年一律不得参加各项评优。

(七)凡在校期间受三次处分者,一律开除学籍。

(八)在校期间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安排推荐就业和安排就业资格。

(九)凡受各种处分的学生,处分决定等材料均记入该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凡学生违纪,所在班的班主任有权对学生的处分提出意见,由保安队、学生科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报学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处理意见形成文字后,由学生科行文,学生赔偿损失由保安队负责填写赔偿通知书和接收赔款,并开具收据,全部赔款上交学校处理。

(二)处分决定由学生科负责人与学生见面和公布。并分别由学生科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违纪严重者或受到司法处罚者通知违纪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存档,学生科将有关处分决定存入其本人档案。

(三)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凡给学生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的,由学生科和学校办公室研究决定,并在下发处分一周内,报书面处分决定一式三份给学生科备案,凡给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须报学生科审核,并报学校领导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严禁到江河洗澡、游泳,违者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生科。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学校学生科负责解释并监督检查执行。

第三十七条:撤消处分的规定

(一)撤消处分期限

1、记过及以下处分,期限为半学期。

2、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学期。

3、处分期限满,方可申请撤消。

(二)撤消办法:

1、受处分者本人书面申请。

2、由所在班班委会讨论同意。

3、班主任同意。

4、学生科或学生科主管校长批准。

5、公布撤消处分的通知,并将撤消处分的通知存入该生档案中。